珠海冠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0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
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规范性文件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或根据
自愿披露的原则,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
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公司和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
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
泄露。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
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泄露内幕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公司应按照《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划定内幕信息及内
幕信息知情人。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
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
时披露的,应当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
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当合理、谨慎、客
观。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有重
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
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
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
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
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
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等公告文件;
(四)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的收购报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
行业趋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分揭示公司的风险因素和投资价
值,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业绩波动、行业风险、公司治理等相关事项进行针对性信息披露,
并持续披露科研水平、科研人员、科研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重点投向领域等
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重大性原则,分阶段披露进
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依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制度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
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
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
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票的停牌和复牌,应当遵守本制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
未按规定申请停牌和复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和复牌。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或者具有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合理的理由,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申请对其股票停牌与复牌。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