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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0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798 人调整为 797 人。除上
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首次
授予日为 2025 年 8 月 25 日,并同意以 14.76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138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49.9090 万份股票期权,以 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 79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329.697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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