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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0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
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
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
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
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应报告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
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
的相关人员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
(一) 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特点、主要技术门槛,报告期内新技术、新
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发生重大变化
的;
(二)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公司
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
(三) 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
化;
(四) 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
供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六) 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七) 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八) 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九) 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 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一) 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十二) 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 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十四)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十五)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六)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
被撤销;
(十七) 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八)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 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二十一) 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董事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二十三)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二十四)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
心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十八)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九)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
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
解聘
(三十一)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十二)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
(三十三)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三十四)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三十五)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三十六)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
(三十七) 对外提供担保;
(三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四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变
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
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
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定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或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与理解,
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息符合
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代表为对外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为公司内部的信
息披露部门,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信息。
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任何部门及分支机
构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
分支机构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
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第十二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分支机构)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
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
资料。
第十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
书负责向报告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
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并与董事会秘书承担同等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定期或不定期
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当日,向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分支机构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
(一)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应
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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