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冠宇: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8:01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
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
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
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
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
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
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
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
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
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
报告。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
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管理流程和内部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
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内部相关部门、
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
办理审批表》、《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
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
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负责人或指定对接人应在第一
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
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同意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
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但作出暂缓、豁免处理的,或者存在其他违反《上市规则》
《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行为,给
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处
罚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
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
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