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泰集团: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稿)
公告时间:2025-08-25 18:40:26
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
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
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
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盛泰智造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界定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
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
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
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
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
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视同公司的
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
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
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填报和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
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人名单真实、准确、
完整。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
关责任人应当仔细查阅关联人名单,一旦认定构成关联交易,应当
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价格。
第十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关
联交易应当具有商业实质,价格应当公允,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
第三方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等交易条件。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
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
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
(二) 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
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有权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
务资助除外),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在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事项应该在董事会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判断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
事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该关联交
易由董事会审查并表决;
(三) 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并授权董事会实施的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由股东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指:
(一)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及本制
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向符合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
(三) 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
(四) 公司与关联人针对关联交易订立的书面协议中具体交易
总金额不明确的关联交易;
(五)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
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