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博深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31:23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制度,加 强内部审计监督及内部控制 ,促 进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2025 年 修订)》《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通过运用系统 、规 范的方法,审 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 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
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 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并根据实际情况,以财务收支
为依据、以关键性收支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为重点 、围 绕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济活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有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 称“下属企业 ”)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
控制、财 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 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 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 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 部审计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 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 险管理、内 部控制 、财 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置符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二)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五)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
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或者与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公 司任命或者推荐任命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
(四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 ,确 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发 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 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六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七)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八)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权:
(一 )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计划、决 算、报 表和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 。公 司有关部门及各下属企业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必须报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二 )根 据需要 ,有 权参加公司有关的会议,会签有关文件 。公 司其他部门、各下属企业召开财务、经营、管理等工作会议,签订或者洽谈重要合同、协议,应当邀请内部审计机构参加;
(三 )有权决定内部审计具体项目计划和工作方案,根据审计结果出具评价报告,有权对审计工作底稿的接触进行控制;
(四 )有 权审核被审计对象有关生产 、经 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 、文 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 权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 )在审计过程中,对 被审计对象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 、妨 碍审计工作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如封存账册 、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审计委员会;
(六 )有 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者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七 )对违反法律 、法 规和公司有关规范运作制度的部门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有 权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八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有权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 ,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对象和个人执行;
(九 )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 、重 大问题,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分析、鉴定,并以分析、鉴定结果作为审计证据。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一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并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 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 、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控制度的完整性 、合 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 ,包括但不限于:销 货及收款、采 购及付款、存 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生 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 、全面预算、工 程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 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合同管理等 。内 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工作需要,对 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
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 、来 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 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以
备查考。未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任 何人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内 部审计工作报告、工 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拟定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
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制定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
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
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 物,向有关公司( 部门)或者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 取得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对于审
计中发现的问题 ,形成交换意见稿,与被审计单位交换审计意见 ,提 出改进建议。被审计单位如有异议,应 在规定时间将书面意见反馈给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交换意见结果,出具最终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
责任人。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结论和决定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
根据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并 在审计结论和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报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对审计意见和决定如有异议,可 以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跟踪审计,一般
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五章 审计工作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 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 围、审 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 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 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 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 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 资规模是否影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