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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兰黄: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4:4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兰州
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
资者调研、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
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四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行为,
在公司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二章 管理标准
第五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相关制度公开。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接待与推广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交所的管理和指导。
公司证券部是负责投资者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应配合、协助证券部及董事会秘书开展接待与推广工作。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证券部专人负责,保证在工
作时间线路畅通,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领导。
第九条 公司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尽量采
取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时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
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邀请特定对象等进行
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需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十二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
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附件 1)。
第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录表(附件 2),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刊载。该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存档期限 3 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五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
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
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者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
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
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
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
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实行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对接受或者邀
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
时亦同。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附件 1:
承诺书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贵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贵公司调研(或参观、
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贵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 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实地调研
□电话沟通 □投资者交流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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