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ST兰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5:15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
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
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
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规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
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
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
行审批: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总裁审批。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
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预计金额进行审批决策。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
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
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需求,结合公司资金安排计划,负责拟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根据本制度
第八条决策权限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二)针对每笔委托理财业务,事前考察受托理财机构的资金状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并对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商讨方案,得出可行结论后,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提交审批;
(三)负责与金融机构洽谈委托理财相关合同、协议,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签署相关合同、协议等工作事宜;
(四)在委托理财产品存续期间,负责关注跟踪并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负责建立委托理财管理台账,管理相关凭证及单据,跟踪收益及本金到期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收回。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监督与审计,
定期审查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提交书面审计结果。
第五章 信息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
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开展本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银行
或其他金融机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五条 财务部进行具体实施时,需得到财务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以实施。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在 24 小时内通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总裁,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应积极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批准后实施。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董事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情况的需要,决定对本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或补充,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兰州黄河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