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兰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24:42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
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发生年报信息披露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时的问责和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报告期内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
情况。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
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及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
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裁、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报告期内若发现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
披露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
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司内通报批评;
(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
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