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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微半导: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5 17:43:52

证券代码:688380 证券简称:中微半导 公告编号:2025-030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就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
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于H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等境内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上述修订后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公司现行《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继续有效。修订后的《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全文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予以披露。鉴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
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就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微半
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与前述拟修订的《中微半导体(
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类型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
为维护中微半导体(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修订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
)和其他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香港上市规则》”)和其他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6,300万股,于2022年8月5日在上
第三条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 修订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300万股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于2022年8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
上市。 外资股【】股,于【】年【】月【】日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发行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以下称为 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
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 H 股

第六条 第六条
修订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36.50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修订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公司股票上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市地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
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
管公司存管,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
有。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假设超额配
售权未行使,于上市日公司的股本结构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0,036.50万股,均为 为:公司的总股本为【】股,均为普通 修订
人民币普通股。 股;其中A股普通股【】万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H股普通股【】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公司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 修订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定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过。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 ……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 修订第
的其他方式。 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 五项
其他方式。
…… ……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和其他公司股票 修订
上市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式进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第二十五条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议决议。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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