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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缆检测: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51

公告时间:2025-08-24 15:32:13

证券代码:301289 证券简称:国缆检测 公告编号:2025-051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
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修订<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25 项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见附件《<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除前述修订外,本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办理上述涉及的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注册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公司部分治理制度修订、制定情况
为落实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公布施行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公司全面梳理了现
有的相关治理制度,拟对《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24 项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并新增制定 1 项治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制度名称 类型 是否提交股
东会审议
1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修订 是
2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 是
3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4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5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修订 是
7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修订 是
8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 否
11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2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3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 修订 否
则》
14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规则》 修订 否
15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 修订 否
16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修订 否
17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否
及信息问询制度》
18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修订 否
19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 修订 否
制度》
20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1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2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23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 修订 否
度》
24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修订 否
25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 制定 否
度》
特此公告。
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1 日
附件:《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现有条文 修改后条文(插入内容用蓝色下划线字
体表示,删除内容用红色删除线表示)
股东大会 股东会(章程中所有涉及股东大会事项
均统一调整为股东会)
参考证监会章程指引,删除监事会、监
监事、监事会 事相关内容,由审计委员会履行监事会
职责,不再逐一对比
半数以上 过半数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国缆检测股份有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和 “《证券法》”)、《国有企业公司章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程制定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定订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新增,原序号依次顺延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资产对公司的债
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别的每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面额票,以
标明面值。 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7,800 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7,800 为 7,8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以外的其他 通股 7,800 万股,公司未发行除普通股
种类股份。 以外的其他种类别股份。
第二十二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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