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基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22 21:40:01
证券代码:837344 证券简称:三元基因 公告编号:2025-074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
议通过,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无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和监督功能,促进公司审计工作的有效进行,做到审计工作事前准备、审计过程执行到位、审计事项后续
改进的全面开展,确保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及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委员应当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委员中独立董事 2 名,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不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或补选召集人。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在公司章程规定时限内尽快补足新的委员人数。除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一百一十三条另有规定外,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职务。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的组织筹备和督导落实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交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 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审计委员同意,会议召开时间可不受此限制)。通知方式为电话、传真、邮寄送达、电子邮件或直接送达方式。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召集人。委员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未出席该次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关联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会议人数不足有效出席人数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人员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列
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它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以下事项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对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形成的议案或报告,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审议的结果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应当审阅会议记录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 10 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表决结果或就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的任何评估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三元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