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钢股份:新钢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8:50:51
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公司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及基金经理;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配合投资者关系责任人与管理部门的工作,为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必要的技术和财务支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 并作出客观报道。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二条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积极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 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披露。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审阅和审批与投资者沟通主旨信息及汇总整理信息,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室(以下简称“董秘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业绩说明会等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交易所投资者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为便于工作开展,董秘室相关人员可以列席公司各种主要会议(总经理办公会、月度经营分析会等),从而能够及时掌握公司重要经营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投资者关系工作责任人;各单位负责收集与本单位相关的内外信息以及生产经营信息,协助实 施与本单位相关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各单位责任人指定两名投资者关系联络人,负责与董秘室的日常联系,及时回复董秘室汇总的来自资本市场的问题,积极参与诸如网上路演、分析师交流会、投资者来访接待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并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完整。联络人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董秘室。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语言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股票交易时段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E 互动平台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