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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能化: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4:06

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
GANSU ENERGY CHEMICAL CO.,LTD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甘肃能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议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发展委员会职务。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公司战略和规划管理部室对战略发展委员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供工作支持和服务,收集、提供战略发展委员会履行职权相关的资料,完成战略发展委员会交办的工作。证券部为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室负责做好战略发展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收集汇总重大投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初步可行性报告,上报战略和规划管理部室;
(二)由战略和规划管理部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战略和规划管理部室组织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跟踪项目进展,洽谈有关事宜,并起草正式方案;

(四)方案经战略和规划管理部室进行评审确认后,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战略和规划管理部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在对上述提案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公司有关部门提供补充资料,有关部门应当给予积极配合。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第十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战略发展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
过。表决方式可以为举手表决、签署表决票等方式,签署表决票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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