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发展: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1:41
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成都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财务指标。
第五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或范围:
(一)财务信息,是指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编制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所含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及定期报告中的其他财务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是指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针对金融工具、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收入确认等交易或事项制定的会计政策。
(三)本制度所称会计估计包括: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2.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3.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与净残值;
4.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的,确定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
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5.合同履约进度的确认方法;
6.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
7.预计负债初始计量的最佳估计数的确定;
8.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
9.承租人对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出租人对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分配;
10.其他会计估计。
(四)重大会计差错,是指公司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公司发现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加以调整,会使公布的会计报表所反映的信息不可靠,并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因此重大会计差错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研究,切实履行下述职责:
(一)密切关注国家会计准则的变化,及时了解并掌握最新的会计政策和规定;
(二)及时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学习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
(三)拟定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管理制度;
(四)指导子公司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工作,并有权要求子公司就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依据是否充分、变动是否合理、内容是否真实,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等提供详尽的信息资料;
(五)牵头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评估对公司的影响,负责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公司提
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沟通,负责拟定变更和差错事项的报告;
(六)履行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审批程序,审批完成后组织财务处理和核算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子公司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事项进行研究,切实履行下述职责:
(一)结合子公司的具体业务,关注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的适用情况,在变更情形发生时第一时间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共享运营中心备案;
(二)根据实际情况,编写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报告,报送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共享运营中心,再根据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共享运营中心反馈意见,履行子公司相关审批程序;
(三)在公司及子公司审批程序完成后,子公司向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共享运营中心提供会计核算资料。
第八条 公司总部证券事务部门负责对应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按相关规则和制度等履行披露程序,协同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监管部门咨询沟通。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进行审议。董事会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事项时,应当关注:
(一)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
(二)变更或者更正对公司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
(三)变更或者更正是否涉及追溯调整;
(四)变更或者更正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改变;
(五)变更或者更正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第三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第十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文中又称:自主变更)。
第十一条 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的,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的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
公司业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项目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也应该进行说明;
(四)审计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服务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六)若需与监管部门沟通的,还应有相关沟通意见和建议;
(七)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的报告除包含第十二条规定内容外,还应当增加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第二节 会计估计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应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并按不同的方法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第十七条 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参照第十三条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节 会计差错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如以下情形:
1.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导致盈亏性质发生改变的会计差错,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 注册会计师出具独立审计意见报告,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并认定为重大会计差错的;
7. 其他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或判断的会计差错。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子公司发现可能导致会计差错的事项应立即书面上报公司总部
财务管理部门。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更正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各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的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和论证:
(一)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
(三)更正后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第二十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一)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上述广泛性是指以下情形:
1.不限于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
2.虽然仅对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产生影响,但这些要素、账户或项目是或可能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
3.当与披露相关时,产生的影响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项鉴证报告。
第四章 决策流程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如无充分、合理的证据表明其变更的合理性,或者未按有关文件、《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要求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连续、反复地自行变更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处理。企业滥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当经党委会、办公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变更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应当报公司总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子公司支委会、办公会、审计委员会(或类似职能机构)、董事会(执行董事)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公司变更会计估计,其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