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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嘉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1 18:46:46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3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 2025年 8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全面梳理与修订,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第一条 为维护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
司。
......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000 万股,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在深 通股 20,000,000 股,并于 2016 年 5 月 10 日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5,242.6948 万元。 252,366,948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
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总监。 财务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
司为党组组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可依法发行普通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和优先股。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同等权利。
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原《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支付相同价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采用苏州市世嘉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采用苏州市世嘉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苏州市世嘉科技 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股份有限公司方式,其中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 普通股股份总数为 60,000,000 股,全部由发
按原比例以经审计的截至 2011 年 8 月 31 日 起人按原比例以经审计的截至2011年8月31
的苏州市世嘉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 日的苏州市世嘉科技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5,242.6948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252,366,948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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