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贤丰控股: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0 18:49:20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系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份,或者虽然
持有其股份不足 50%、但能予以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以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的(总经理/董事长)及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上市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依照其公司章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
第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
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除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满足《上市规则》的规定和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及发展的要求;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高效的发展。
第八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股东或董事、监事(如有)签字。
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通知方式、议事规则等必须符合《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规定,并应当就所审议事项事先报告公司总经办并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总经办及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件、重大财务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公司要求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投资协议及其公司章程设立公司治理机构,应由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负责提名。
第十三条 由公司提名并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公司负责,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第十四条 由公司提名并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或按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如有重大突发事件需于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五条 由公司提名并担任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公司董事长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和及时,并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就财务管理角度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并向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及时汇报财务情况分析和管理措施建议;合理筹措和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利用本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从财务管理角度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充规定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形式的非经营占用,否则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根据其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资金;控股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隐瞒其收入和利润,私自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控股子公司应当妥善保管财务档案,保存年限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金调配由公司财务总监负责监督、指导。
第五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控股子公司的审计监督。
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季度或者月度财务报告及生产经营报表,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控股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经济效益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二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并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给予主动配合。
第二十六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控股子公司后,该控股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十七条《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六章 内部信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为信息提供的责任人。
控股子公司应根据《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明确负责信息提供事务
的部门及人员,并把部门名称、经办人员及通讯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重大内部信息的接口部门是公司证券业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专人送达方式递交;对于相关财务信息应同时报送公司财务部门。
第三十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管理提交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提供所有对公司形象及公司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三)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不得擅自泄露重要内幕信息;
(四)控股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重大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证券业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董事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提交公司证券业务部门。
第三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提交上月度财务报表;在季度、
半年度、年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提交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及经营情况总结。
第三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在建工程和实施中的对外投资项目,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定期向公司报告实施进度。项目投运后,应当按季度、半年度、年度统计达产达效情况,在会计期间结束后的十天内书面向公司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四条 控股子公司对以下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收集资料,履行报告制度,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一)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二)对外投资行为;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五)大额银行退票;
(六)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七)遭受重大损失;
(八)重大行政处罚;
(九)提供担保(含反担保);
(十)关联交易;
(十一)控股子公司章程修改;
(十二)《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各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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