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数控: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30:52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
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
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
处事能力;
(三) 通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证券交
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
(二)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
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
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要求外,提名人和候选人还应在其被提名时说明候选人是否熟
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
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三章 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
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
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
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
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
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
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
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四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
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
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
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
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
第十五条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
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筹备、组织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程序:
(一) 关于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
请示董事长或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尽快按照《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出会议通知;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规定筹备会议并及时将会议材料送达公
司董事及其他规定的与会者;
(三) 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判断相关事项是否
属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二) 对外公告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报告董事长;
(三) 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组织编写信息披露文件;
(四) 对于信息披露的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与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公司的问询函,董事会秘书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子公
司准备资料,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及时答复监管部门,并将有关问
询内容和答复情况及时通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对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对触及信息披露要求的
重大事项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根据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因提供资料延误或差错而导致信息披露不合规时,公司将根据情节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