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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族数控: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9 19:30:52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修订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公
司和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实信用、
规范运作,加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
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公司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
规以及《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
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公司决策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谋求投资者对公司的长期支持,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长远利益的最
大化。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
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
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涵是指:
(一)分析研究投资者的基本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管动态;
(二)通过信息披露和收集投资者相关信息,实现与投资者之间良
好的沟通与联系;
(三)与投资者共同参与公司发展战略的制定;
(四)对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效率。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如下:
(一)包括潜在投资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最高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
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
称“董秘办”)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
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在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
体工作职责包括:
(一)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
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分析
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调查研究公
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情况
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的编制、设计、
印刷、寄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
(四)投资者接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接待来访等方式
回答投资者咨询。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
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网上路演,邀请新
闻媒体、证券分析师及投资者参加。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
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五)投资者咨询电话: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保证对外公
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
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
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六)公共关系:建立与维护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
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在
网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板块,解
答投资者咨询;
(八)媒体合作:维护与加强同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但应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九)危机处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对投诉、重大重组、关键人
员的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异动、遭受自然灾害等危机制
订预案,经董事会通过后在危机发生时及时根据预案处理;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广泛的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应用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
通的成本,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互动易);
(二)公告(包括定期和临时公告);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宣传;
(五)分析师推介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交流;
(九)广告、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组织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十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三)新闻发布会;
(十四)投资者恳谈会;
(十五)(网上)说明会。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前款(十二)年度报
告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
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
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可通过前款(十三)至(十五)所称方式,向投资者对已经披
露的重大信息进行说明,以便其全面了解。公司也可通过前述(十
五)方式对媒体进行释疑,但原则上应在非交易时间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
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
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建立并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度,明
确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
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
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具体审核流
程如下:
(一)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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