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7:43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本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参照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其所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及其他相关要求。
第三条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应不少于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不得少于三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参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六条 公司设立的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最多只能在3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所聘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8、已同时兼任3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
9、影响《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规定,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2、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3、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4、具有第八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5、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选举
第十二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在收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对于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三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独立董事提名的有关手续,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予以披露,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已经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由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请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依照法定程序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本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其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定或章程规定最低人数的,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拟辞职的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因不符合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或不满足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而提出辞职或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与履职方式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3、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4、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6、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第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
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四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