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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9 18:37:42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及治理(ESG)(以下简称“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社会责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ESG 职 责 , 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 响
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ESG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摆在首位,积极履行ESG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九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
第十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积极
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做好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及工作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应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和运营高效的ESG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更完善的ESG管理机制,为公司ESG工作开展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自身发展目标和实际发展情况,建立ESG管理架构,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ESG管理架构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是ESG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下设ESG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气候相关事宜、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工作的有效实施,推动公司的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
(三)公司设立ESG工作组,作为公司ESG事宜的执行层,人力行政部、市场营销部、供应链管理部、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办、审计部、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董事会秘书处等相关部门指派负责人作为工作组成员,负责ESG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ESG工作组应
汇总相关意见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
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
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
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召开股东会,并按照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当积极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长期和相对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办法,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劳资
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言语侮辱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虐待,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
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
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
利。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
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
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选任职工董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
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加强现场监管,保证
所售产品的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
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
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
和建议。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条 公司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行业标准,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
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四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的子公司,应依照国家环保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排放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所在地区的环境保护、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
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七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及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八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
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
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授权,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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