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18 19:28:41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注:下文黑色部分为修订内容):
修订后章程(结合新公司法、上市公司
修订前章程
章程指引(2025)等相关法律及规定)
目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三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六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一节 董事 第五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二节 董事会
员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七章 监事会 第四节 董事专业委员会
第一节 监事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 计
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八章 通知和公告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二节 公告 第九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散和清算
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章 修改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87.184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万元 502,387,966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股东会选举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人。 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
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监、董事会秘书。 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面值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43787.184 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 502,387,966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任何资助。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购其股份;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进行。 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三) 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形收购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