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景光电: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5-08-18 19:01:33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
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景光电”、“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弘景光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747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5,886,667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41.9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66,565.13 万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7,192.55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9,372.58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25 年 3 月 10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众环验字(2025)0600006 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并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1 光学镜头及模组产能扩建项目 28,923.00 28,923.00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342.17 7,342.17
3 补充流动资金 12,500.00 12,500.00
合计 48,765.17 48,765.17
三、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按照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募集资金需专款专用,但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预算中包含部分研发费用、人员工资、境外采购等,在实际操作中不便于直接用募集资金支付。具体原因如下:
1、公司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人工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奖金等薪酬费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工资等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支付,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2、公司部分项目支出中包含研发相关的材料费等小额零星支出,一次支付请款明细可能涉及多个项目,既包括募投项目,也包括非募投项目,不便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3、公司从境外采购设备、软件等,需以外币进行支付的,公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自有外汇情况,由外汇账户先行支付,有利于降低财务成本,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为了提高经营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公司采购设备、研发材料等采取批量统一采购的策略,因此募投项目涉及的设备、研发材料等不宜单独采购,若按照募投项目拆分向供应商付款,不符合实践操作,也不便于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账户操作,以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统一支付更为符合公司利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5、进口增值税、关税、增值税等税款支出需由公司与海关或税局绑定的银行账户统一支付,无法通过募集资金账户直接支付。
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公司及子公司拟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垫付上述相关支出,后续按月统计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先行支付的募投项目款项金额,再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相应款项至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研发人员在研发项目管理系统中填写每天所在项目的工时,月度结账时,通过研发费管理系统获取研发项目管理系统的工时数据,通过项目分摊程序将上个月参与公司募投项目的人员的薪酬费用分摊至各募投项目。于每个月前十个工作日内,财务部自系统导出项目职工薪酬费用分摊表以及募投项目零星开支表,并编制使用自筹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汇总表;
2、境外采购根据募投项目需求,由相关部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境外采购合同,具体办理支付时,由相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注明付款方式,按照《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核准,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执行付款手续,并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
3、财务部建立明细台账,逐笔统计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按月编制支付情况汇总明细表,包括支付对象、支付时间、金额、所属募投项目等;对已支付的费用明细、付款凭据等资料进行保存归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相应募投项目;
4、财务部按照募集资金支付的有关审批流程,统一将上月发生的以先行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所垫付的募投项目款项,在每月第十五个工作日前从募集资金专户等额划转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户,并通知保荐人;
5、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进行监管,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配合保荐人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投资计划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5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本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等额置换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和整体运营管理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弘景光电使用自有资金、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及外汇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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