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龙汇能:《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5-08-15 20:21:32
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ELONG COMPOSITE ENERGY GROUP CO., LTD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德龙汇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订:
修订前 修订后
删除监事会、监事相关规定。由审
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股东大会 股东会
第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新增 未达到由董事会审议范围的事项,董事
会授权公司总裁根据《总裁工作细则》
审批。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 第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会负责。 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
第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 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董 人士;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副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设副董事长一 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第六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
职务。 职务。
第七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 第七条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由总裁或者其他 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高级管理人员兼任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 1/2。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
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的有关规定执行。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
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
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
作。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职责,详见公司
制定的专门委员会相关实施细则。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
秘书分管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负责
统筹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删除。董事会职权具体详见公司
会报告工作; 《章程》。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
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经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可以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
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
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份,
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
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公司以下额度的对外交易,
由董事会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以上,低
于 30%;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低于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
于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以上,低于 30%,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低
于 3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以上,低于 30%,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
绝对值计算。
上述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
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
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事情重大,需由股东大会审议
时,可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交易产生的额
度低于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无须董事
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需
公司董事会审议,其中以下担保事项还
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担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董事会
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公司与关联方达成关
联交易总额在 300 万元以上 3000 万元
以下或在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至 5%之间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低于上述额度无须董事会决定。
第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 第十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
股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东、1/3 以上董事、1/2 以上独立董事、
监事会或者总裁,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可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 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会会 微信等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临时董事议通知可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通知 会会议通知可以电话等简便方式进行,
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前 24 通知时限不晚于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小时。 前 24 小时。
如遇紧急情况,在 1/2 以上董事同
意的情况下,临时董事会会议可豁免上
述提前通知的规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在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