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财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15 18:40:51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
定,由原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714584745。
2010年2月2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 249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500万股,并于2010年3月19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East Money Information Co., Ltd.
公司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宝安公路 2999 号 1 幢
邮政编码:201800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80403.7675 万元。
第五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承受。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七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
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
的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应积极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通过多种形
式主动加强与股东的沟通和交流。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致力于互联网财经事业,竭诚为客户提
供全方位优质服务,致力于为股东、为职工、为社会实现持
续、稳定和良好的价值与回报,努力为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
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论
与算法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服务;互联网数据
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软件销售;咨询策划
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
告发布。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公司股份总数为
1580403.7675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580403.7675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为 10000 万股,全体发起人
分别以其持所持有的上海东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权对
应的净资产出资,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的股份数如
下:
股东姓名 所持股份
所占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或者名称 数(股)
其实 46703800 46.7038% 净资产折股 2007.12
熊向东 18050000 18.0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徐豪 8170000 8.17% 净资产折股 2007.12
深圳市秉合投资
5000000 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
有限公司
陆丽丽 4702500 4.702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詹颖珏 3249000 3.249% 净资产折股 2007.12
鲍一青 2479200 2.4792% 净资产折股 2007.12
史佳 2479200 2.4792% 净资产折股 2007.12
陶涛 1859400 1.8594% 净资产折股 2007.12
左宏明 1239600 1.2396% 净资产折股 2007.12
王敏文 1000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07.12
张森 950000 0.9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上海融客投资管 净资产折股 2007.12
650000 0.65%
理有限公司
程磊 619800 0.6198% 净资产折股 2007.12
陆利斌 5000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
王正东 5000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
上海宝樽国际贸
500000 0.50% 净资产折股 2007.12
易有限公司
廖双辉 475000 0.47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罗会云 350000 0.3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陆威 171000 0.171% 净资产折股 2007.12
吴善昊 114000 0.114% 净资产折股 2007.12
范敏 95000 0.09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吴治明 76000 0.076% 净资产折股 2007.12
杨凯瑜 66500 0.0665% 净资产折股 2007.12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
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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