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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禾致源: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14 17:48:10

证券代码:688315 证券简称:诺禾致源 公告编号:2025-031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
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于2025年8月14日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监事会主席职务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不再设置监事会,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一并废止,相关规章制度中关于监事会相关条款亦同步做出相应修订。
在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前,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及监事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拟对《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出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其他主要修订对比详见附件。完整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以上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相关人员根据变更实际情况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内部治理机制,根据《公司法》《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制定了公司若干治理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名称 变更情况 是否提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4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修订 是
6 《总经理工作细则》 修订 否
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修订 否
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9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0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1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2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3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修订 否
1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5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7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8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修订 是
19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20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1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修订 否
23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制定 否
25 《内部审计制度》 制定 否
26 《市值管理制度》 制定 否
上述拟修订、制定的若干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部分制度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上述修订、制定的部分制度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5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诺禾致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公司股东、公司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科创板上市公司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 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定,制订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
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为准。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提供领先 第十四条 拓前沿分子生物学技术和高
的基因组学解决方案,用科技改善人类 性能计算在生命科学研究和人类健康
生活水平。 领域的应用,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基
因科技产品和服务提供者。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 前款所指的公司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督
管理机关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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