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医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8-11 17:5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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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 237 号
致: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贵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信达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信达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信达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信达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信达假设:贵公司提供给信达文件中的盖章、签字均真实,所有文件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一致;贵公司提供给信达的文件,其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信息都真实、准确、完整,且无隐瞒、遗漏和误导之处;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并公告。
鉴此,信达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2025 年 7 月 25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创业板指定信
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等予以公告,并于召开(不含会议召开当日)15 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1 日下午 15:30,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照前述
公告,在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龙山三路 318 号美好创亿产业园 A 栋 8 楼 801
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11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8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经信达律师审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6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 412,300,100 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214%。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数据,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7 名,代表贵公司股份3,483,1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3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3 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15,783,259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2349%。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贵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信达律师。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按《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贵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具体见本法律意见书附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信达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信达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美好创亿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5)第 237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李 忠 郭 琼
陈佳然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附件:《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情况汇总表》
表决意见
非累积投票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占出席会议股 占出席会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表 股数 议股东所 股数 议股东所
序号 提案名称 股数(股) 决权股份总数 (股) 持有效表 (股) 持有效表
比例 决权股份 决权股份
总数比例 总数比例
《关于调整公
1.00 司及控股子公 415,244,619 99.8705% 350,460 0.0843% 188,180 0.0453%
司预计担保额
度的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