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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泰科: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8 11:48:37

证券代码:301022 证券简称:海泰科 公告编号:2025-107
债券代码:123200 债券简称:海泰转债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3 号)同意注册,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3,965,716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6,571,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196,011.5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1,375,588.47 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到账,并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兴华验字(2023)第 030019 号)。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归还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延期归还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并继续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时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同时,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立相应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
管理、存放与使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相关事项。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海泰科模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科模具”)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与使用,并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户 募集资金用途
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
青岛海泰科模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372005580015003285570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具有限公司 司青岛城阳支行
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海泰科模具(以下简称“甲方二”)合称甲方,甲方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372005580015003285570,截至 2025 年 8 月 7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管理、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思颖、唐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临时补流专项账户开户凭证;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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