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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丰电子: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19:23:50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5 年 8 月)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 第三条 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69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469 万
万股,并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股,于 2017 年 6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所上市。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32.0683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65,320,683
元。 元。
第八条 …… 第八条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 法定代表人。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表人。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的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书、财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技术官、董事会秘
务总监和投资总监。 书、财务总监和投资总监。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
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开放的胸怀整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开放的胸怀整合经营资源,用创新的理念实现产业共赢,确保 经营资源,用创新的理念实现产业共赢,确保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的价值最大化。本规则 股东、员工、客户和社会的价值最大化。本规则
由董事会解释。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 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 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元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 器件零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备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 销售;有色金属压延加工;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炼;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 有色金属铸造;金属材料制造;新材料技术研研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 发;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控制系系统集成;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 统集成;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人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 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除依法须经批准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 动)。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具体内容以 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工商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 第十七条 ……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表格其余
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具体如下: 内容不变,略)
序号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出资 出资
发起 认购股份数 出资 出资 出资 (股) 方式 时间
序号 额(股) 比例 方式 时间 …… …… …… …… ……
人 (%) 合
- 计 164,070,000 - -
…… …… …… …… …… ……
合 计 164,070,000 100.0000 - -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64,070,000 股,
每股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6,532.0683 万股,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65,320,683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何财务资助,但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财务资助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有本条行为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准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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