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9:51:29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股票代码:301518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的实施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提升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23,000.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 二氧化碳聚醚项目(一期) 74,294.85 23,0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实际进度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在上述项目范围内,根据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等实际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使用安排,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解决。
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整的,则届时将相应调整。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绿色低碳及循环经济成为全社会共识
全球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人类发展的最大挑战之一。随着“双碳”目标在全球达成共识,全球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相继出台了碳达峰碳中和目标。2020 年,我国领导人在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了我国力争 2030 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的“双碳”目标。2021 年,国务院印发《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要求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力有序有效做好碳达峰工作,加快实现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变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建立在资源高效利用和绿色低碳发展的基础之上,确保如期实现 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
自 2021 年起我国逐步构建碳足迹管理体系,2023 年出台专项政策推动标准体
系建设,2024年发布《温室气体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和指南》国家标准。
在共同促进全球可持续发展和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双重要求下,循环经济重要性日益凸显,已成为实现“双碳”目标的重要途径。2024 年 8 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进一步提出,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到 2030 年大宗固体废弃物年利用量达到 45 亿吨左右,主要资源产出率比 2020 年提高 45%左右。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循环经济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2、“双碳”战略和循环经济重塑聚氨酯产业格局
近年来,“双碳”战略和循环经济成为全球化工行业转型升级目标,国际聚氨酯产业、汽车产业纷纷布局推进绿色转型及循环经济战略。
例如,2024 年巴斯夫发布全新“制胜有道”企业战略,继续推动自身运营和产品组合的绿色转型,专注于具有可持续属性的产品。到 2050 年,实现生产、能源采购和原材料采购的温室气体净零排放。科思创亦致力于实现气候中性,为其所有产品提供零碳足迹规格,目标在 2035 年之前实现气候中性以及净零排放。除此之外,陶氏于 2020 年正式宣布了“气候保护”的目标,并承诺加快与供应商、客户和价值链合作伙伴的协作,确保公司生态系统在 2050 年之前实现碳中和。亨
斯迈集团亦制定了“碳中和、循环经济、化学品和材料安全”三大可持续长期目标。
2025 年,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欧盟新版《报废车辆法规》(ELV),要求在
立法生效后的六年内,所有新车的再生塑料(包括聚氨酯)含量至少达到 20%,另设条款规定生效十年后应将标准提升至 25%,从而确保新车设计符合车辆再利用、回收和再循环的要求。
绿色低碳和可持续发展成为聚氨酯行业发展趋势,众多上下游厂商积极参与布局,推动整个产业链向绿色、低碳、高效方向转型升级,促进低 PCF 聚氨酯产品市场需求增长。
3、二氧化碳聚醚产品满足产业链绿色升级需求
实现碳中和的可行路径分为减少碳排放量和提高碳吸收量,以新能源、储能为核心的源头减排技术为能源系统脱碳提供了可行性方案,但出于能源安全的考虑,化石能源依然会以一定比例长期存在于能源结构中,其对应排放量将超过自然碳汇能力,因此必须通过人工碳汇方式实现碳吸收,即二氧化碳的捕集、利用和封存。
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二氧化碳聚醚以二氧化碳为原料,将二氧化碳“变废为宝”作为碳、氧资源进行化学利用制备高附加值化学品,减少对化石能源依赖,同时加快传统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循环经济提供坚实的产业和技术支撑。
目前,聚醚产品主要以化石原材料这一不可再生能源制成,不仅消耗了宝贵的化石原材料,更增加了碳排放。2020 年度至 2024 年度,聚醚产品总需求量从
405.10 万吨增长至 633.50 万吨,产量从 352.50 万吨增长至 602.50 万吨,未来随着
国民经济的增长,聚醚产品的产供规模有望进一步扩大。巨大的聚醚产业市场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是全社会“双碳”战略实现的有机组成部分。低碳聚醚产品作为聚氨酯制品碳足迹管理的重要环节,随着整个产业链向绿色、低碳、高效方向转型升级,将成为低 PCF聚氨酯产品生产的优选原材料。
在碳中和与循环经济战略推动下,二氧化碳聚醚展现出独特的环保价值和经济价值。
4、二氧化碳聚醚产品具备产业政策支持
二氧化碳聚醚产品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鼓励类”项目,《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 的指导意见》《中国聚氨酯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南》等政策提出,需要进一步 提升聚氨酯产品的品质,提高绿色产品占比。
可见在市场需求、技术支撑和政策引导的多重驱动下,二氧化碳聚醚项目将 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成为推动聚醚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推进公司绿色低碳升级战略,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毛利率
本次募投项目所生产的二氧化碳聚醚是环氧丙烷与二氧化碳的共聚产物,不 仅具有聚醚多元醇低温柔顺性好、耐水解性等优点,而且兼具聚碳酸酯的力学强 度、耐磨性、耐热性等特点,由其制备的聚氨酯材料具有优异的抗氧化、耐磨、 耐化学品、耐水解等性能;除此之外,二氧化碳聚醚分子链上含有碳酸亚丙酯键, 更容易被降解再生,因此由其制备的聚氨酯制品更容易实现可持续循环再生。二 氧化碳聚醚是一种兼具高性能、碳中和与可循环特性的特种聚醚产品。
二氧化碳聚醚项目的实施不仅是推进公司产品结构升级、应对行业同质化竞 争的有效措施,更是推动行业实现绿色发展、助力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关键载体, 推动公司成为提供兼具高性能、碳中和与可循环的聚氨酯解决方案厂商,增强客 户粘性和品牌价值。
本项目建成后,依托公司在汽车、高端软体家具及鞋服行业的长期客户积淀, 既能满足现有客户对高性能、碳中和、可循环聚醚产品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在现 有客户中的销售占比与品牌忠诚度;又能依托该产品持续拓展弹性体、涂层、油 墨等增长性细分领域的客户,在增强客户粘性的同时拓宽市场应用场景。此外, 凭借更高的产品附加值与技术壁垒,公司产品毛利率有望得到提升。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及盈利能力
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将进一步优化财务结构,降低资产负债率,提 高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为深化业务布局、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奠定坚实基础。
待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式投运后,公司的业务规模将实现稳步扩张,盈利能力亦将得到持续增强,从而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中国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行方式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方向及公司战略规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业务布局,推动公司业务高质量增长,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2、银行贷款融资具有局限性,不利于公司实现稳健经营
银行贷款的融资额度相对有限,且融资成本相对较高。若本次募投项目的资金来源完全借助于银行贷款,一方面会导致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进一步上升,提高公司的财务风险,降低公司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会产生较高的利息费用,对公司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不利于公司的稳健发展。
3、股权融资是适合公司经营模式的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具有可规划性和可协调性,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以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增强抵御财务风险的能力,促进公司的稳健经营,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良好的经济效益,随着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水平将进一步提升,经营业绩的增长可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摊薄的影响,为公司全体股东带来良好的回报。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最终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本数)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最终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