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硕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8:17:44
证券代码:301295 证券简称:美硕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新增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结果为准,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相关手续。
修订后的《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予以披露。
二、关于修订、制定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规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公司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 25 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新增《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等 3项相关规章制度。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对外投资融资管理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等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月 1 日
修订前章程 修订类
修订后章程 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未修改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修改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
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第二条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未修改
公司系由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依法 公司系由乐清市美硕电气有限公司依法
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整体变更发起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827985784 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3827985784
17A。 17A。
第三条 第三条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经深圳证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核准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 券交易所核准审核同意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未修改
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会”)注册同意,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2023 年 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6 月 2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市。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 未修改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MEISHUO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MEISHUO
ELECTRIC TECHNOLOGY CO.,LTD ELECTRIC 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 公司住所: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 未修改
发区纬十二路 158 号,邮政编码:325 发区纬十二路 158 号,邮政编码:325
600。 600。
第六条 第六条
未修改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80 万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80 万
元。 元。
第七条 第七条
未修改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新增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第十条 修改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任。
第十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 修改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 修改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
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总监,下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