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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6:34:12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条 董事辞任,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存在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及时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相关
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的,应当在辞职报告中对任何与其辞任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任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一)(二)项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第(三)(四)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 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八条 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证
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十二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 董事离任的,不再担任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离职生效后 5 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具体手续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 2 年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离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长期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具体以公司利益最大化为考量原则。
第十九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任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的股份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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