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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精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1 16:33:39

证券代码:301499 证券简称:维科精密 公告编号:2025-023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公司对《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详见附件。除所列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不涉及实质性修订,如条款编号变化、援引条款序号的相应调整、标点符号及格式的调整、“股东大会”改“股东会”的调整等,未在附件表格中
对 照 列 示。 本 次 修 订 后 的 《公司章程》全文 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在办理相关审批、备案登记手续过程中,可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如下制度进行修订: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4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5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是
7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是
9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否
10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1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2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3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否
14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15 总经理工作细则 否
16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否
17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1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否
19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否
20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否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否
22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否
23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否
上述修订的治理制度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
制度全文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其中序号 1-
8 项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序号 1-2 项治理
制度还需由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 日
附件: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上海维科精密模塑股份有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路 598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上海市闵行区北横沙河
号。 路 598 号;邮政编码:201109。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辞去法定法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
审议通过。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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