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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20:38:53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拟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副总经理、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
列支。
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
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贯彻党
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
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冷、空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 围: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 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目: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第二十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修订前 修订后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 认购 认购
、出资方式下: 的姓名 股份 比例 出资 出资时
发起人的 或名称 数( (%) 方式 间
姓名或名 认购股份数 认购比例 出资 股)
称 (股) (%) 方式 38,08 57.70 净资 2020年9
净资 方真健 4,640 40 产折 月
方真健 38,084,640 57.7040 产折 股
股 16,03 24.29 净资 2020年9
净资 王光明 5,360 60 产折 月
王光明 16,035,360 24.2960 产折 股
股 安吉英
安吉英睿 睿特投 净资
特投资合 净资 资合伙 11,88 18.00 产折 2020年9
伙企业( 11,880,000 18.0000 产折 企业( 0,000 00 股 月
有限合伙 股 有限合
) 伙)
合计 66,000,000 100.00% - 合计 66,00 100.0 - -
0,000 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502万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18,50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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