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特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20:38:53
证券代码:301399 证券简称:英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调整三会结构,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行使,《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拟对《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新增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修订前 修订后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指公司的总经理、首席运营官、副总经理、
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
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
列支。
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
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贯彻党
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
法规,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
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制冷、空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销售;通用设 围: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设备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 销售;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特种设备 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目:特种设备制造;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
当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第二十条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
修订前 修订后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及其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
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出资时间等情况如下:
发起人的姓名(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发起人 认购 认购
、出资方式下: 的姓名 股份 比例 出资 出资时
发起人的 或名称 数( (%) 方式 间
姓名或名 认购股份数 认购比例 出资 股)
称 (股) (%) 方式 38,08 57.70 净资 2020年9
净资 方真健 4,640 40 产折 月
方真健 38,084,640 57.7040 产折 股
股 16,03 24.29 净资 2020年9
净资 王光明 5,360 60 产折 月
王光明 16,035,360 24.2960 产折 股
股 安吉英
安吉英睿 睿特投 净资
特投资合 净资 资合伙 11,88 18.00 产折 2020年9
伙企业( 11,880,000 18.0000 产折 企业( 0,000 00 股 月
有限合伙 股 有限合
) 伙)
合计 66,000,000 100.00% - 合计 66,00 100.0 - -
0,000 0%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8,502万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 18,502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