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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依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30 19:36:1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七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依股份”或“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比依股份的委托,担任其实施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比依股份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开披露或作为申报文件提交,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比依股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第二部分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129 号《关于核准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告(股票)[2022]19号《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公告》,比依
股份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比依股份”,证
券代码为“603215”。
比依股份现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1726401735D 的《营业执照》,其现有法律状态如下:
名称 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浙江省余姚市城区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俞赵江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闻继望
注册资本 18,794.7951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上市)
营业期限 2001 年 3 月 20 日至长期
一般项目:家用电器制造;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电
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模具制
造;金属材料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塑料制品制
造;五金产品制造;集成电路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通用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市场营销策划;控股公司服务;
(分支机构地址:浙江省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 9 号)(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进
出口;电线、电缆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比依股份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2025 年 7 月 30 日,比依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根据《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经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不存在任何人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1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或其下属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公司确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
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比依股份 A 股普通股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
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持股期限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持有的标的股票数量不超过 1,840,000 股,约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87,947,951 股的 0.97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获得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不包括员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规模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内部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模式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的规定。
10、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以下主要事项作出了规定:(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基本原则;(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据和范围;(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及锁定期;(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归属与考核;(6)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架构;(7)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处置办法;(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9)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10)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11)公司融资时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1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13)其他重要事项。据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
第(九)项以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第 6.6.5 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的法定程序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比依股份已履行如下程序:
1、2025 年 7 月 30 日,比依股份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浙
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比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项的规定。
2、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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