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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创电气: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20:26:45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2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一)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8 日 9:15-9:25 和 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 1158 号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宁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55,680,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39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49,59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8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85,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15%。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8,958,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2,873,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2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6,085,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15%。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情况
除董事吴用因事请假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6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6%;反对 1,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6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6%;反对 1,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6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6%;反对 1,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5,67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2%;反对 1,0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8,95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886%;反对 1,0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三)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五名非独立董事,吴宁先生、吴用先生、张曙光先生、张垚嗣先生、裘学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吴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2%。
2、《选举吴用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2%。
3、《选举张曙光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2%。
4、《选举张垚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2%。
5、《选举裘学初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23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2%。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三名独立董事,林涛先生、陈工先生、朱炎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选举林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1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1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0%。
2、《选举陈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1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1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0%。

3、《选举朱炎生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55,160,21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的中小股东选举票数为 8,438,212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2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袁晟、顾重阳
(三)结论性意见: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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