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9:17:46
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5-063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5 年 6 月 6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2025 年 7 月 31 日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数量:41.16 万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1.95 元/股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12 人
限制性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有关规定,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4 年 7 月 23 日,独立董事周建国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的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3、2024 年 7 月 24 日至 2024 年 8 月 2 日,公司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
到公司内部人员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提出异议。2024 年 8 月 3 日,公司披
露了监事会出具的《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5、2024 年 8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 年 9 月 4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 19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不参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共 43,500 股,董事会决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01 人调整为 82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176,000 股调整为
1,132,500 股。同时,董事会决定以 2024 年 9 月 4 日为授予日,向 82 名激励对
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共 1,132,500 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调整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在缴款认购过程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未缴款,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13,000 股全部失效;另有 3 名激励对象部分缴款,其未缴款部分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 4,800 股全部失效。综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82 人调整至 77 人,授予数量由 1,132,500 股调整为 1,114,700 股。
8、2025 年 6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九次会议,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成就,决定以 2025 年 6 月 6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
名员工授予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29.4 万股,授予价格为 45.03 元/股。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5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获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由于公司实施 2024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但尚未登记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4,000 股调整为 411,600 股,授予价格由原 45.03 元/股调整为 31.95 元/股。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1、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 年 6 月 6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3、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1.95 元/股;
4、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共 12 人,授予数量 41.16 万股,占本次限制性股
票登记前公司总股本的 0.18%。实际认购数量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 授予数量 占本次授予预留限制 占目前公司总
(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股本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6 名) 250,600 60.88% 0.11%
核心技术人员(6 名) 161,000 39.12% 0.07%
合计 411,600 100.00% 0.18%
备注:
①目前公司总股本按 2025 年 7 月 23 日的总股本 226,478,428 股计算。
②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因四舍五入所造成。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自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 36 5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规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考核年度为2025、2026 年度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公司2023 年营业收入为参考数,假设每个考核年度的实际营业收入为 X,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计算方式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考核目标内容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类别 (人民币亿元)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