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绿电: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8:43:35
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7 月 25 日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建立并加强投资者与公司之间的有效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中绿电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增强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促进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五)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应公司
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
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三)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
(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与投资者交流;
(五)组织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组织汇报会、座谈会,邀请投资者参加;
(七)网上路演、网下推介;
(八)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专业媒体、分析师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九)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回答投资者的电话咨询;
(十)走访投资者;
(十一)其他有利于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相互沟通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公司公告信息披露的相
关材料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公司官方邮箱等向公司提出咨询和建议,公司将及时查看并予以回复,并积极办理、依法处理投资者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公司通过股东会、网站、业绩说明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
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九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事先确定提问
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可推断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活动的主题、时间、方式、地点、网址以及出席人员名单等情况。
第十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互动易”与投资者进行交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查看互动
易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处理“互动易”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
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档案等附件(如有)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
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
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应当出席年度业绩说明会,直接与投资者对话。
第十八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
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
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等应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实际需要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等调研或接受媒体采访前,应事先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就相关事项征询意见。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接受调研事后有关信息进
行核实,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委党建部(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开展网站的
设计制作、内容更新,保证网站的正常使用。
公司证券事务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投资者咨询与交流,设固定咨询电话和传真并对外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信件、接待投资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三)组织召开面向投资者的汇报会、座谈会、说明会,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
题,收集投资者的建议和看法;
(四)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及时发布并更新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五)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反馈投资者的建议或看法;
(六)联络新闻媒体,安排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或报道;
(七)保持公司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密切联系;
(八)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