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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百货: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5 20:16:03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安全与稳定,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监察工作,规范审计工作行为,保证内部审计监察质量,明确内部审计监察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部依照本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条 审计部在实施内部审计控制中必须遵循下列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内部审计规范的要求,规范内部审计程序,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保证严格执行。
三、企业审计部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积极了解、参与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沟通能力。
五、审计部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避免对自已提供咨询的事项实施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进行审计工作时,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由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部对集团公司各单位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六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包括重大风险披露、重大控制缺陷与改进事项、发现的舞弊情况以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部实施审计后,应当以法律、法规和企业战略、计划、经营和业务标准为依据,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
第八条 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保证必需的经费支持。
第九条 审计人员缺乏全部或部分审计事项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或其他能力时,审计部可以利用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的力量。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制度流程、操作规范。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和协调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可能与公司利益相悖的任何活动或参与影响其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得隐瞒或者曲解事实,要真实地揭示所了解的所有重要事实;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不得对没有证据支持、未核清事实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不能用秘密信息谋取私利、从事违反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审计的内容、权限与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经营管理层的授权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收支、合同、经营业务、离任审计、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监察,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集团内各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每年组织各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工作,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实时监控,并对发现风险采取措施防范,向审计委员会报送风险评估工作报告。

二、组织开展内部控制建设、测评,针对评价结果进行缺陷认定,提出整改建议并落实整改,协调外部审计单位进行内控审计。
三、编制上市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对反腐、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对证据材料作出客观分析、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并出具调查报告。
五、对公司合同执行、重大合同或重大事项的审批进行审计。
六、对管理干部进行离任审计。
七、不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收支、资金安全等进行检核。
八、对集团公司财务内控进行检核并出具报告,针对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跟进落实问题整改并进行通报。
九、对财务事宜进行专项审计。
十、董事会审计委员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审计部的主要权限有: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手册,风险评估测评相关的表单、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凭证、账表,检查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检测相关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做好内部控制工作,不定期检核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财产管理、实物资产盘点及保障财务安全。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相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规行为意见。
八、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情节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参加有关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实施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的、内容、范围和重点;
3.审计方式;
4.人员组织;
5.计划审计时间;
6.其他应准备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整改及效果进行后续审计,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必须在审计项目结束半个月内将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及审计中的主要资料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汇报

第二十四条 企业经营管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审计部和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发现、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下列主要内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一、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私利,采取欺骗、职务侵占、接受贿赂或回扣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经济利益遭受损失的舞弊行为。
二、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三、组织目标的可行性、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四、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六、风险管理机制、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二十七条 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等
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四、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应当与适当的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组织或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管理层汇报: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五章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三个方面。
督导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所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内部自我质量控制是审计部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通过适当的手段对内部审计
质量所实施的控制,包括审计部自我质量控制以及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
外部评价是由企业外部独立的、合格的机构和人员对内部审计质量所进行的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条 审计部负责人对督导工作负主要责任。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审计现场的督导工作,督导贯穿于审计项目的全过程。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所有内部审计活动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保持并不断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三、合理分派内部审计业务,适当运用咨询手段。
四、依据内部审计准则制定操作规程。
五、进行审计质量的内部考核与评价。
六、评估审计报告的使用效果。
七、监控审计部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项目自我质量控制是为合理保证审计项目的实施符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的控制程序与方法,主要包括:
一、指导内部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计划。
二、监督内部审计过程,复核审计的合理程度。
三、内部审计人员履行内部审计准则的情况。
四、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五、内部审计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内部自我质量控制工作底稿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对外部评价报告所提出重大问题及时拟定改进方案,改善内部审计质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项目应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并在审计报告中声明,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况,则也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档案是审计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审计过程中拟定的审计计划、审计通知书、取得的审计证据、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档案应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与调阅:
一、审计档案由审计部指定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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