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尔高: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9:33:43
证券代码:301251 证券简称:威尔高 公告编号:2025-018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实际情况,修订《江西威尔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文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 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其他股东、公司、公司董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
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等权利。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全部为普通
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以有限公司经审计净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惠州嘉威资产为依据,按照各发起人在有限公司的股 投资有限公司、邓艳群、陈星、吉安市井开权比例相应折算成其在公司的发起人股份。 区集聚电子信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为惠州嘉威投资有限公 伙)、深圳市创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司、邓艳群、陈星、吉安市井开区集聚电子 吉安嘉威志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吉安嘉威永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市创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嘉 盐城诚睿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威志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吉安嘉 等 8 名股东。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威永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惠州市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
诚睿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等 8 份。发起人认购的股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名股东。发起人以有限公司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认购公司的股
份。发起人认购的股数和持股比例分别如下: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序号 发起人名称 持股数 持股比
/姓名 (万股) 例 /姓名 (万股) 例
..... ..... ..... ..... ..... ..... ..... .....
惠州市诚睿 盐城诚睿致
致远创业投 远创业投资
8 资合伙企业 150 1.6074% 8 合伙企业 150 1.6074%
(普通合 (普通合
伙) 伙)
合计 9,331.56 100.00% 合计 9,331.56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3,462.1760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全部为普通股。 13,462.176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部门(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方式。
公司不得发行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上市后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中交易方式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让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