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伦钢琴: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8:47:32
证券代码:300329 证券简称:海伦钢琴 公告编号:2025-023
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放弃协议
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海伦投资”)、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香港”)、实际控制人陈海伦先生、金海芬女士及陈朝峰先生与全拓卓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全拓卓戴”)签署《海伦钢琴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海伦投资、陈海伦先生、金海芬女士及陈朝峰先生与全拓卓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陈海伦先生、金海芬女士及陈朝峰先生拟将合计间接持有的 60,260,6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3%,其中:陈海伦先生、陈朝峰先生通过海伦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 17,329,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以及金海芬女士通过四季香港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42,931,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8%)转让给全拓卓戴,全拓卓戴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自本次股份交割日起,海伦投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 15,173,326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至崔永庆先生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崔永庆先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与乙方持股比差超过 10%(含本数)之日止。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交易完成后,崔永庆先生将取得公司控制权。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上述事项能否最终完成实施,以及完成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5 年 7 月 24 日,公司控股股东海伦投资及四季香港、实际控制人陈海伦
先生、金海芬女士、陈朝峰先生与全拓卓戴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同时,海伦投资、陈海伦先生、金海芬女士及陈朝峰先生与全拓卓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陈海伦先生、金海芬女士及陈朝峰先生拟将合计间接持有的 60,260,6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3%,其中:陈海伦先生、陈朝峰先生通过海伦投资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 17,329,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以及金海芬女士通过四季香港间接持有上市公司42,931,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16.98%)转让给全拓卓戴,全拓卓戴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同时,自本次股份交割日起,海伦投资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15,173,326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00%)对应的股东表决权,至崔永庆先生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崔永庆先生实际控制
上 市 公 司 表 决 权 与 乙 方 持 股 比 差 超 过 1 0 % ( 含 本 数 ) 之 日 止 。
本次交易完成后,崔永庆先生将取得公司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的持股比例及表决权比例如下: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股东 股份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股份数量 持股比 表决权
(股) 例 比例 (股) 例 比例
海伦投资 69,316,800 27.41% 27.41% 51,987,600 20.56% 14.56%
四季香港 42,931,400 16.98% 16.98% 0 0.00 0.00
全拓卓戴 0 0.00 0.00 60,260,600 23.83% 23.83%
注:根据协议约定,交易各方在本次交易中作出表决权放弃安排,约定海伦投资自股份交割之日起无条件、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 15,173,326 股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股东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00%;该表决权放弃安排至崔永庆先生不再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崔永庆先生实际控制上市公司表决权与乙方一持股比差超过 10%(含本数)之日止。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转让方一
公司名称 宁波北仑海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朝峰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制)
成立日期 2008 年 5 月 5 日
经营期限 2008 年 5 月 5 日至 2028 年 5 月 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674711722H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B 区 C0298
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
经营范围 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二
公司名称 四季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7 年 11 月 20 日
商业登记号码 38700852-000-11-24-1
办事处地址 UNIT D 12/FSEABRIGHT PLAZA9-23 SHELL ST NORTH POINT HK
股东情况 金海芬女士通过永盟国际间接持有四季香港 100%股份
(二)受让方
公司名称 全拓卓戴(上海)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 崔永庆
注册资本 6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5 年 3 月 7 日
经营期限 2025 年 3 月 7 日至无固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3MAED7RGK1K
住所 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 6395 号 1-2 层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
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大数据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软件开发;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
1、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股份受让方):全拓卓戴
乙方一(股份转让方一):海伦投资
乙方二(股份转让方二):四季香港
丙方一(承诺方一):陈海伦
身份证号:330206********4314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丙方二(承诺方二):陈朝峰
身份证号:330206********3414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丙方三(承诺方三):金海芬
身份证号:330206********4320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2、签订时间
2025 年 7 月 24 日
3、主要内容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协议项下,如可行使某项权利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可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行使该项权利;如应履行某项义务的首日日期为非工作日,则应该在该日期后的首个工作日履行该项义务。
第二条 本次交易方案
本次交易采用协议转让、表决权放弃相结合方式完成股份顺利交割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过渡。
2.1 本次股份转让。乙方将其合计持有的 60,260,600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
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83%,其中:乙方一转让 17,329,2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85%,乙方二转让 42,931,400 股股份,占上市公
甲方。乙方本次所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包含全部股东权利和股东义务。
2.2 协议各方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 9.09 元/股,本次股份转让
价款总计为 547,768,854.00 元(大写:伍亿肆仟柒佰柒拾陆万捌仟捌佰伍拾肆元)。
2.3 自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份转让交割日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做出相应调整,即: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权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转让股份数量及每股股份转让价格均相应调整,但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股份转让比例以及总价款不发生变化;若上市公司发生除息事项的,则本协议约定的本次转让股份数量不作调整,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本次股份转让总价款相应变化。
2.4 本次股份转让的安排如下:
2.4.1 定金。甲方自本协议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支付定金
25,000,000 元(大写:贰仟伍佰万元整)。
2.4.2 定金支付后甲方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乙方应促使上市公司予以全面配合,确保协调上市公司在收到资料清单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不应拒绝或怠于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不应存在提供虚假、误导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或其他类似行为。但因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所规则要求无法提供的除外。
甲方对上市公司尽职调查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甲方尽职调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一在 3 个工作日内返还定金,协议各方均不因此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风险事项是指对上市公司的业务、资产或财务指标产生影响且导致损失或潜在损失超过 2000 万元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经营风险、重大
股权纠纷、重大债务、重大履约瑕疵、重大对外担保及或有负债、重大诉讼、仲裁、重大资产权属纠纷及冻结、扣押、查封、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财务数据遗漏、隐瞒、重大会计差错、重大财务舞弊以及刑事责任等。
2.4.3 乙方一收到定金后,乙方一组织中介机构开展对甲方的尽职调查,甲方予以全面配合,确保协调甲方及其相关方在收到资料清单后 5 个工作日内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尽职调查文件资料,不应拒绝或怠于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不应存在提供虚假、误导信息、故意遗漏重要信息或其他类似行为。但涉及因法律法规规定无法提供的除外。
乙方一对甲方尽职调查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后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乙方一尽职调查发现甲方及其实际控制人在主体资格、资金来源、资金充足性、收购目的等方面存在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