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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说明

公告时间:2025-07-24 18:36:28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的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卢元方、李纬、陈家茂、严斌、郑志东、三明市沙县区同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泳絮、余惠华、陈欣鑫、沈锦坤、梁继专合计 11 名股东合计持有的福建同晟新材料科技股份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收购方,本次交易预计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且不构成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交易价格尚未最终确定,预计本次交易将不会达到《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的部分对价以发行股份的方式支付,本次交易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不属于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 36 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的情形,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变化,不属于《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特此说明。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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