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华化学: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6:06:19
证券代码:301518 证券简称:长华化学 公告编号:2025-041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 年 7 月 23 日召开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含预留部分)由 10.96 元/股调整为 10.79 元/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 年 6 月 16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二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2、2025 年 6 月 18 日至 2025 年 6 月2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
到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5 年 6 月30 日披露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4)。
3、2025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6)。
4、2025 年 7 月 23 日,公司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第三
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及截至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情况发表意见。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2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为 1.67 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份,不送
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披露了《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6 月 26 日。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当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为: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根据上述调整方法,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P=P0-V=10.96-0.167=10.79 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0.96 元/股调整为 10.79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步调整。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实施的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现阶段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广东信达(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