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播时尚: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公告时间:2025-07-21 19:13:00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根据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时尚”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本所指派张征轶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日播时尚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就本次交易出具了《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与《法律意见书》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鉴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对标的公司 2025 年 1 月至 5 月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为使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能够
反映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以来的变化及相关事宜的最新情况,本所律师对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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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交易涉及之授权与批准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
披露的本次交易已取得的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新增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日播时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
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
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关
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
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
关的议案。日播时尚独立董事已召开专门会议对本次交易相关议案进行审
议并发表审核意见。
(二) 本次交易尚须取得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
批准与授权如下:
1. 就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 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批准、核准、备案或许可(如适用)。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尚须取得的
上述批准与授权外,本次交易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所要求的相关批准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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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交易涉及之标的资产
(一) 茵地乐的主要资产
1. 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四川茵地乐与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约定对双方于 2017 年 10 月 10 日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合同编号为 0114-2017-0015 号)中尚未出让的不具备单独供地
条件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整合,整合后宗地出让面积由
14,603.11 平方米调整为 15,346.79 平方米,新增出让面积 743.68 平
方米,四川茵地乐应向成都市新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支付出让价款
468,518.4 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四川茵地乐已足额支
付前述土地出让金,尚待取得换发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2.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茵地乐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主要租赁房产,具体情
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眉山茵地乐与四川能投川化新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签署的《场地临时租赁合同》,四川能投川化
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将位于四川彭山经开区创新二路东段 9 号成品及
固体原料库房,面积为 2,533.12 平方米的房屋出租予眉山茵地乐使
用,租赁用途为临时性办公、临时性堆放或周转产品、停放车辆,租
赁期限为 2025 年 6 月 2 日至 2025 年 9 月 1 日。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茵地乐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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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上述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期间,茵地乐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境内专利,具体情况如
下:
序 专利 专利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期限
号 类别 权人
南 京 大
1 一种低介电损耗聚酰亚 2022 年 10 月
发明 ZL202211224469.4 学、茵地
胺薄膜及其制备方法 8 日起 20 年
乐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茵地乐及其控股
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
(二) 茵地乐的业务开展及业务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期间,茵地乐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 1 项业务资质,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眉山茵地乐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取得眉山市应急管理局
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证书编号为(川 Z)WH 安使许证
字[2025]00001 号,许可范围为危险化学品使用(2-丙烯腈[稳定
的]4,163.04 吨/年),有效期为 2025 年 5 月 9 日至 2028 年 5 月 8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茵地乐及其控股子公
司已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必需的主要资质及许可,该等资质及许可合法、
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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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茵地乐的合规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信用中国(四川成都)平台于 2025 年 7 月 2 日提
供的《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证明版)》及茵地乐的确认,
茵地乐、四川茵地乐、成都分公司于 2025 年 1 月至 5 月不存在人力社保、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住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
公积金管理、医保领域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四川省大数据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经
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有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版)》及茵地乐的确认,眉
山茵地乐于 2025 年 1 月至 5 月不存在人力社保、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领域
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出具
的《常州市专项信用报告(代替经营主体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及茵地
乐的确认,常州茵地乐于 2025 年 1 月至 5 月不存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税务、住
房公积金、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
三. 本次交易的信息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
间,日播时尚就本次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日播时尚于 2025 年 7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
条规定的议案》《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情况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的
议案》《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议案,并将随后进行公告。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日播时尚就本
次交易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合同、协议、安排或其他事项;日播时尚尚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