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昊医药: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18 19:24:47
证券代码:430017 证券简称:星昊医药 公告编号:2025-118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7月1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无需股东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星昊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
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制度中的“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或认可的报刊和互联网站、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备案。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五条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本制度,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保证所有股东具有平等地获得公司披露信息的机会,努力为投资者创造经济、便捷的方式来获得信息。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若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上市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上市,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应当及时
披露修正公告,并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无法对
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议通过的,不得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为由不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证
监会关于非标准审计意见处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和相关决议;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
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进行更正。对年度财务报告中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规定披露重
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视同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
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涉及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
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
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股东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且股东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审议未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第二十六条 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提供。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150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
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须经董
事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表决情况及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对于每年发生的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
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关联交易,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