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股票站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劲拓股份: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8 19:01:38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七月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 1 号星河 World F 栋 18 层 F1806 号 邮政编码:518100
Suite F1806, 18F, Xinghe World Tower F, No.1Yabao Road, Bantian Street, Longgang District, Shenzhen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34 号
致: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就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授予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授予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获得公司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
材料、复印材料、扫描件以及书面说明、承诺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的文件材料中所有的盖章及签字全部真实,文件材料的副本、复印件或扫描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2.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并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公开披露信息或出具的证明文件、公司及有关主体出具的说明文件。
4.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授予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授予有关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所必备的法定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行本次授予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指 满足获益条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股票 激励对象出资购买公司 A 股普通股
激励对象 指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日
期,授予日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每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
价格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 指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指 人民币元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及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程序如下:
(一)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2025 年 7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
司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为 2025 年 7 月 2 日至
2025 年 7 月 11 日。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
异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5 年 7 月 1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认为,在《激励计
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五)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六)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授予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意见,同时出具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七)2025 年 7 月 18 日,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关于办理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的授权,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其中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
(三)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
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并向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共
计授予 2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6 元/股。

(四)2025 年 7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
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 2025 年 7 月 18 日,并向符合授
予条件的 53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218.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8.56 元
/股。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 日内。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

劲拓股份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股票站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