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声迅: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17 20:43:39
证券代码:003004 证券简称:*ST 声迅 公告编号:2025-058
债券代码:127080 债券简称:声迅转债
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刘孟然先生、刘建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持有北京声迅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3,262,900 股的公司股东刘孟然先生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00,000 股,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的 2.11%。
2、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782,150 股的公司股东刘建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2,400,000 股,即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的 2.97%。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股东刘孟然先生、刘建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减持公司部分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的 占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股) 比例 户后的总股本比例
刘建文 931,250 1.14% 1.15%
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850,900 2.26% 2.29%
小计 2,782,150 3.40% 3.45%
刘孟然 3,262,900 3.99% 4.04%
合计 6,045,050 7.38% 7.49%
注:1、刘建文先生与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为一致行动人;
2、若合计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3、截至 2025 年 7 月 16 日,总股本为 81,861,613 股,回购数量为 1,139,100 股,
剔除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为 80,722,513 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一)减持原因:股东个人资金需求。
(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
(三)减持方式、数量、比例:
1、刘孟然先生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 1,700,000 股公司股份,即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的 2.1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2、刘建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2,400,000 股公司股份,即合计减持比例不超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后的总股本的 2.97%。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四)减持期间:本次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即
2025 年 8 月 1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0 日)。
(五)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孟然先生、刘建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合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其承诺情况具体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1、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
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后丧失大股东资格的,在 6 个月内应当遵守第(1)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并按照
相关规定分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人/本企业在实施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披露减持原因、拟减持数量、
未来持股意向,以及减持行为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以及持续经营的影响。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
减持;
刘孟然 (5)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 严格履行中
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
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本企业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
发行人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人/本企业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
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
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不得减持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1、本人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份
的,本人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时股票
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进行
除权、除息调整)。在承诺的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在满足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
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价格而定;
刘建文 (2)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严格履行中
(3)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4)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5%,转让价格
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
定的除外;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减持的,在六个月内应当继续遵守第(2)项所规定的减持比例的规定;
(5)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
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
承诺方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
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
(6)本人实施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
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得减持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
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3、发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本人及一
致行动人不得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1)发行人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发行人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
规定办理备案和公告事宜。
1、本人/本企业在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若本人/本企业锁定期满后拟减
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本企业将遵守《减持规定》、《上市规则》、《减持细则》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