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动力: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智动力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17 19:25:3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YITIAN ROAD 6001,FUTIAN, SHENZHEN,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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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078号
致: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根据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动力”)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智动力、公司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
《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草案)》 激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业务办理》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
本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
注: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或四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数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智动力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相关人士出具的书面声明与承诺。
四、信达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得到智动力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五、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备案或公开披露。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节 正 文
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智动力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41号)以及《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智动力股票于2017年8月4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智动力”,证券代码为300686。
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智动力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6497004XE
公司住所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南布社区兰金六路9号智动力办公楼整套
101
注册资本 26,062.422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4年7月26日
营业期限 2004年7月26日至无固定期限
胶粘制品、不干胶、绝缘材料、散热材料、电子产品、五金制品
、塑胶制品、电子电气材料、精密组件、光电器件、电子功能性
器件的生产和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
经营范围 电池零配件销售(以上均不含限制项目) ;普通货运(凭有效的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技术
进出口(以上涉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
经批准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开业或
者使用前经审批的,取得有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
(二)智动力不存在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XYZH/2025GZAA3B0026)及公司确认,并经信达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智动力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智动力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股票依法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2025年7月1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关于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载明事项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为:
1、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赋能公司成长,提升股东价值,维护所有者权益;
2、完善长期激励与约束体系,形成股东、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风险共担机制;
3、帮助公司管理层平衡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支持公司战略实现和长期可持续发展;
4、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确保公司长期发展。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已在《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载明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根据《2025年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但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215人,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