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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8:05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
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
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则以及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决策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及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本制度第五条所列的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
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有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系、
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
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
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销售产品、商品;
(三)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销售;
(六)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七)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八)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九)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一)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二)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三) 签订许可协议;
(十四)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五) 存贷款业务;
(十六)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 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
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六) 独立董事对重大关联交易需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按以下规定执行,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
充分披露:
(一)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相应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价格;
(二) 一般通行的市场价格;
(三) 如果没有市场价格,则为成本加成定价;
(四) 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宜成本加定价的,按照双方协议定价,
但应保证定价公允、合理。
交易双方应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内容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应的关联
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自愿、
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协议或作出其他安排时,应当采
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董事:

1. 交易对方;
2.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任职;
3.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4.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5.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本项制度第五条第四项
的规定为准);
6.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
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应当回避表
决:
1. 交易对方;
2.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3.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4.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
5.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6. 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以本制度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7.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收到限制或者影响;
8.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关联交易金额等级划分原则要求,公司与
深交所规定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审批权限如下: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单项交易金额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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