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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逸影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16 20:47:45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Guangzhou Jinyi Media Corporation
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金逸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
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
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
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
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
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资格;
(二) 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文件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
(五) 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六)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
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
企业。

本条规定的“附属企业” 系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主要社
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
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或
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
露。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董事
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 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同一上市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兼任独立董事。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
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
学位;
(三) 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
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
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独立董事的人数及构成
(一) 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
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置审计委员会,并且根据需要设置
薪酬与考核、提名、战略专门委员会,除战略委员会外,各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
(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
(二) 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
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
(一)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
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
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
明;
(三)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
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第十条以及前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
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对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
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
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五)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
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六)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
就任前,原独立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七)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
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免职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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